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 鼓励推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