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推动在砚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砚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省州科技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作为评定科技成果的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创造、鼓励创新。 第三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科技成果,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科技成果。 第五条 砚山县政府设立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砚山县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