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转商费用政策住建部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随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又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 办理证件买卖双方、买方原件或买方暂住证原件(外地)、,除此之外,过户时还要缴纳以下费用,明细如下(以北京一套满五年,8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为例,其中天通苑最低过户指导价格为3621元) 方法交易 通过交易的方式“经转商”,仅需要补交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