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维修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有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