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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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工 作 规 范 表经 办 监 督序号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 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备注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 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1-1 日常巡查 主动监察 随时1-2 举报专查 群众投诉1-3初步调查专案调查市属(不含区、县)和外地驻穗用人单位及个人年审检查询问、查阅、巡视了解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科、室、大队专职监察人员随时进入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调查了解情况1.出示证件,说明来意;2.两人以上同往;3.文明执法;4.采 用 合 法 手段 。2-1 提出意见 提出立案书面意见 主办人员 提出初步意见2-2

2、 审核 审核 科、室负 责人 呈报2-3立案决定初步调查材料用人单位及个人涉嫌违法违规审批主办科、室、大队支队领导 决定是否立案7 个工作日内1.资料齐全;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恰当。3.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较严重4.不立案予以回复3 复查取证 监察对象 已立案收集证据(各种合法方式)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调查、询问、索取和复制有关材料15 个工作日内 写出调查报 告4-1 一般告知 违 法 违 规事 实 确 凿落实被处罚单位是否申辩,并核实有关情况4-2告知听证告知拟实施处罚、处理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违法违规情况、处罚标准及其权利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审理部门主办人员 预先告知

3、3 个工作日 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负责将有关材料送局法制部门并协助组织听证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 办 有关单位责任人员 受理投诉1.协商2.口头告诫3.书面警告5-1 提出意见 提出处罚、 处理意见 主办人员 提出意见5-2 审核复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核科、室、大队科长 审核5-3 一般处罚、 处理 审批 支队 支队领导 签发5-4 备案 法规处 处长 审核5-5重大处罚、处理 审批 局办公室 主管局领 导 签发5-6 法核 法规处 处长 审核5-7处理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及个人特别重大处罚、处理 审批 局办公室主管局领导 签发1、正确援用法律法规;2、及时处理;3、较大处

4、罚应当经过支队领导集体研究决定。4、重大行政处罚和特别重大行政处罚应该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人员 1.受理异议2.执法检查1.协商2.发执法意见书6 制作监察文书 有关材料支队或局领导已签署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限期整改指令书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依局、支队领导批准事项制作文书3 个工作日正确使用填写标准文书7 送达被行政处罚、处理用人单位及个人制作监察文书准确无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送达 7 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取得回证或公告文书。8-1 销案 已立案的案 件案件无法或无需

5、继续调查完成销案审批表 支队 支队领导 审批销案 严格按照程序执行8-2结案结案 已立案的案 件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完成结案审批表 支队 支队领导 审批结案从立案起不超过 30 天必须在结案时效内9-1 整改监督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及个人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限期整改指令书了解、督办、检查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监督整改并对无故不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检查整改是否落实,逾期不改的,申请强制执行9-2执行提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处理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受处罚、处理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按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处理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180 天按强制执行工作程序标准1.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级市)属单位,支队可视情况参与处理。2.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违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其它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处理的事项,支队按规定做出处理。3.符合规定的举报,7 日内立案。4.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文书。5、立案之日起3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不超过 60 天。6、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效能监察 监察室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员1.日常检查2.调查1.协商2.发监察意见书3.过错究责10-1 审核1.被 处 罚 单位 缴 纳 罚款

7、;2.违 法 行 为已 整 改 ;核实执行情况。 支队支队或主管局领导核准案件终结10-2案件终结归档有关材料支 队 或 主管 局 领 导同 意 案 件终 结整理归档。 主办科、室、大队 主办人员 归档1、符合案件终结和档案管理要求;2、属举报案件,回复信访举报部门。法规名称(文号) 条 款1、 劳动法 、 行政处罚法 、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 、 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 行政诉讼法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1994532 号) 第四、五、六、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3、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 1998 年省府令第 35 号修改的粤府199013 号) 第四条4、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1999 年第 3 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5、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修改)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执法依据6、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 年劳社部令第 6 号)7、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内容: 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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