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浙江省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浙江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货运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货运船舶进出港的验证工作。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的验证人员,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进出港货运船舶运输单证进行审验。 第五条 运输单证是指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运输单证必须随船携带。第六条 船方代表应在船舶进港后卸货前、装货后出港前携带运输单证到验证站点交验证人员验证。第七条 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营运证是否随船携带、有效;(二)船舶是否在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船舶是否超载,或者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禁运、 限运货物;(四)运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填写,并随船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