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640 号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田喜库 职务:总经理详细地址:营口市老边区 嘉晨大道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4625567P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6 年 8 月 16 日,营口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回转窑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监测部门监测,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61.4mg/m3(标准限值 50 mg/m3)。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图片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6 年 10 月 19 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 201640 号)、 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 201640 号)、 2016 年 10 月 19 日 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 过 大气 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3、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单 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21001687103050008019-330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的 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