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农用拖拉机、铁路机车除外。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协同管理体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