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航运行政管理,按照规定管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长江干线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