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