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的财税处理问:我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 1000万元。交易与付款条件是:合同签 订后预付 30%的款项, 交货后 30天支付 50%的款项, 交货后 60天支付 20%的款项。 在付款时, 销售方必须开具一对一的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才可付款。请问:一、按税法规定,在预收货款时可否开具发票?二、 如果税务局同意在预收货款时开具发票, 请问三次收款与实际出货时的会计分录应 怎样处理?三、会计上与税务上是否存在差异?答: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 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