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