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掌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注:新办法规定“高管人员”不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等为“高管人员”。掌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取得任职资格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