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黄山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鉴别、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黄山风景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区)房地产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鉴定机构对县(区)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鉴定难度大或结构复杂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