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省长 栗战书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综合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协调统一、精简效能、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准机关。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编制、财政、住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