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6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专项资金总体情况(一)专项资金设立情况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7号令)要求,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5号)明确,我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南、原市北、原四方、李沧、崂山、城阳、原黄岛区收缴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国库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了支撑和引导作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效保障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环保工作开展,提高了环境管理和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平,促进了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我市2016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约94%。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