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考勤管理规定1. 目的 规范公司员工出勤状况,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 3. 术语或定义 3.1 迟到、早退、旷工及扣薪: 3.1.1 上班开始后十分钟(含)以内上班者,视为迟到。 3.1.2 下班终止前十分钟(含)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3.1.3 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不含)以上又无正当理由及时向部门经理请假者,视为旷工。未超过半小时计旷工半小时,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计旷工一小时,超过一小时不到两小时计旷工四小时。 A 若确有特殊情况,当事者须于事发当日依请假程序申报请假,按附件2之核决程序审批,次个工作日上午送达人事部,否则依上述迟到、早退、旷工论处。 B 未刷卡,经经理确认未出勤者,以旷工论。 C 虽有出勤和正常刷卡,但经稽查有脱岗、怠工等行为,以旷工论。 D 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或月累计三天以上或季度累计五天以上者者,按旷工除名论。 E 迟到或早退每次减发一小时全薪,当月累计达三次时,以事假4小时论;三次以上五次(含)以内按旷工一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