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