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方便慢性病患者就近医疗,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根据慢性病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病床是指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建床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其居住场所内开设的病床。建床医疗机构指定医护人员上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需要住院治疗或无法在门诊完成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一)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二)急性脑血管意外合并截瘫、偏瘫肌力三级及以下需要连续治疗者;(三)植物状态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者;(四)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待遇需要连续治疗且年龄在80(含)周岁以上者;(五)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六)临终关怀。第四条 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因病情需要连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每一结算年度累积建床时间不得超过180天。第五条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