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乌市“集地券”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义乌市“集地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集地券”主要来源及权利人:(一)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二)农村因拆迁安置或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更新改造等(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新农村建设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大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若小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差额部分“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余归政府持有;(三)农村地区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若是集体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若是国有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四)因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五)异地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和通过“人地挂钩”方式转移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政府持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