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拟稿)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学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