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调解协议书甲方:李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月出生,住本市 区 街 号乙方:张杰,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本市回族区 楼 号2011年3月21日19时左右,李辉在市区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走过横线道时,张杰驾驶轿车沿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过横道口的李辉相撞,造成李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辉不负事故责任。李辉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7000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发生争议,于2011年4月15日,向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受理后于当月16日进行调解,经中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由张杰一次性向李辉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300元2、 赔偿方式和期限:2011年4月18日上午在调解中心一次付清3、 李辉收到上述赔偿金后,自愿放弃追究张杰一切责任的权利,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4、 本协议经双方自愿调解达成,一经签订不得反悔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