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