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第三条 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