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愿申请,按程序认定。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委、商务、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密切配合,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和创造宽松环境,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四条 凡我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4050”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