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 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