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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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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