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认定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建设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创建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示范工程,促进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相关意见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涉农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农业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聚集、辐射和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园区。第三条 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应有利于发挥农业走出去的集群效应,提升产业链话语权;有利于发挥平台和载体作用,带动国内涉农企业走出去;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有利于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技术交流,服务国内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考核包括初次认定和发展考核。初次认定是对示范区基础条件和运营成效的认定;发展考核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