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宜宾市翠屏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第三条、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四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二、调查取证行为规范第六条、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
2、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七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 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2 -(五) 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六)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八条、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第十条、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
3、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 处,并由出具 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对拍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
4、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3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条 15 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
5、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三、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第十七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结合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十八条、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第十九条、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
6、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四、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第二十四条、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暂扣物品;
7、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五、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二十五条、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四川省水务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5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第二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第二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额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
8、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第二十九条、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第三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第三十一条、执法文书中盖有水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
9、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6 -第三十二条、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第三十三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六、执法人员仪容规范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10、。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 7 -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七、附 则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水事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