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方单位名称服务项目名称 凭证种类 凭证号码 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列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明细时使用。二、有关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 人识别 号” ,填写税务机关 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二)“缴纳义务 人名称 ”,填写缴纳义务 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三)“费款所属期 ”,与主表申 报表所属期相同。(四)“填表日期 ”,指 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 凭证种类” 为“发票”的,必须 填写 “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金 额” 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