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05-I11-016龍華科技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104年12月16日第10407行政會議通過修正105年1月13日第10408行政會議通過修正桃園市政府105年02月17日府勞條字第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1條 龍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定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權利與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校務,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第2條 本規則所稱適用勞基法人員(以下簡稱員工)如下:一、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二、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本校編制外工作人員(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三、其他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進用簽訂勞動契約之人員。但委託外包招商之承攬、派遣人員不適用之。適用本規則之本校員工,應遵守勞動契約及本規則之相關規定。第3條 本校員工應遵守下列守則:一、 需秉持勤、敬、誠、樸校訓,並充分認同本校務實、卓越、創新的辦學理念。二、 配合本校特有文化之管理與發展方針,且對校務行政有實質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