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平谷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下属的一级监管企业。二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所属一级企业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专职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副职人员不适用此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的二线人员不适用此办法(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二线人员)。第四条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