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进一步细化实践操作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对象适用于在广东省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对委托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