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时间:2017-12-29浏览次数:1次(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