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谈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 肖进中* 肖进中,(1979,9)男,湖北孝感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张建* 张建,(1981,6)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 烟台 )摘要: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救济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对内部行为的监控和救济,是我们关注的问题,笔者从现实和理论角度来分析对于内部行为救济的相关问题关键词: 内部行为 人事行为 特别权力关系 一、内部行为救济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内部和对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政事务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之“内部”性是指决定的作出主体与承受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两者即使没有编制上的隶属关系,也应有领导与被领导或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内部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作性质的,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批复等,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