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案例要旨】无效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类十分特殊的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施工合同结算后果的处理应当突破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适用折价补偿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而是由无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工程款利息。【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朱某2008年7月13日,丙公司(甲方)与甲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公司上海市四川中路某处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事宜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项目设计费100,000元。同月15日,朱某直接向甲公司支付50,000元。2008年9月12日,丙公司(甲方)与甲公司(乙方)再次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五条明确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由于甲方的要求原设计中的餐厅营业方向重新定位,因此需重新签订合约。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为130,000元。并设特别条款:若乙方中标该施工项目,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