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南开区消防工作逐级督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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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2:南开区消防工作逐级督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 73号令)、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抗御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特制定南开区消防工作逐级督促制度。人防、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新闻、供电、通信等部门和行业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责任逐级督促落实机制,全面落实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级负

2、责,层层落实。上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综合考核的具体内容由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被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二)督促被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协助被督促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三)根据被督促单位的特点,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四)掌握被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3、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督促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工作;(六)建立督促工作专门档案。负有督促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第七条 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未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的;(二)未建立督促工作情况专门档案的;(三)不按规定组织年度综合考核的;(四)被督促的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的;(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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