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 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