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开竣工保证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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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汕办 201548 号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各局(办)、新城建设办: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21次管委会会议原则同意,同时,根据会议要求,会后征求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办公室2015 年 9 月 1 日附件:2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促使用地者依规依约用地,提高节约

2、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合作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第一条 开竣工保证金缴纳义务人是与土地出让人签订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受让方;出让合同书应对开竣工保证金作明确约定,并载明具体按该办法执行。第二条 开竣工保证金缴纳标准:土地受让方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 25%向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第三条 缴纳时间:开竣工保证金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缴纳地价款的同时缴纳。第四条 开竣工保证金退还:1、受让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主体建筑出地面0 后,向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退还申请,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后在 15 日内返还 4

3、0%的保证金;2、受让方按照约定开发建设并在主体建筑封顶时,向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退还申请,核实后由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 15 日内返还 30%的保证金;3、受让方按期竣工的,经合作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3具验收合格证明后,由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在 15 日内返还余下或全部的保证金。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的,应按超过的期限支付相应银行活期利息。第五条 未按时开工或未通过竣工验收,则没收相应的保证金,构成闲置土地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等法律法规处置: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且未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2、已按时开工建设,但未按时竣工或未在合同约定竣工期限内封顶,第四条 2、3 项规定的相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六条 开竣工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需要仅用于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前期开发、短期利用所发生的必需费用,不得挪用;第七条 开竣工保证金周转利用情况每季度报管委会一次,管委会统筹资金平衡。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所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区领导、区投控公司、商会秘书处。深汕特别合作区综合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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