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七章 印刷复制企业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这说明我国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一、印刷、复制企业设立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推进文化领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