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纯建筑钢结构制作合同是普通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文王怀涛案情 2005年12月,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与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号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号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