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中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