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雇试用期员工的难点顺利度过快速进入角色是每个企业都期望的,然而事与愿违,没有通过试用的新员工也是每个企业都会遭遇的。如果因此劳资双方闹得不愉快,甚至对簿公堂,于情于理受伤的又岂只是劳动者?企业能否防患未然,规避这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用工权力,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解雇加以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法定的8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管理上丝毫没有自主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雇劳动者时,时常被劳动者告上法庭,更为可悲的是,大部分都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8大法定条件中有3种须被动遵循法律规定,而另外5种则带有协商与约定的意思在其中,用人单位也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低风险低成本的实施试用期解雇行为。情形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实务难点:用人单位成功援引本条款解雇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一般须有能力做到以下3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须制定各个岗位的录用条件,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