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订。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1.2本办法所指试用期员工为与公司及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的员工。2.试用期期限2.1公司对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算作本单位工作年限。3.教育培训各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和有关考核。4.待遇4.1试用期间工资依据公司岗位工资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5.劳动合同的解除5.1员工在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