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 过去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对协调的内容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前,侧重于发展经济,基本是环境保护附属于经济建设;侧重于当代人发展而未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后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赋予了这一原则新的生命力。这一原则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也相继出台。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