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们是上海一家电子研发类企业,技术部有一位新进员工,目前处于试用期,还有2周就要转正了,但因为公司业务方向的调整,导致他的岗位没了工作任务,基本上就是闲着,所以公司决定撤销这个岗位,调他到其它部门,经过沟通后他本人同意去,不过公司方面希望能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他在新岗位的适应情况,这一点他不愿意,一定要公司承诺他转岗后按正常时间转正,且态度强硬。公司不同意,决定辞退这位员工。该员工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辞退他,他希望公司能给他补偿。现在,公司辞退他的决心已经下了,但是要怎么样操作才能避免风险呢?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一、结合本案例,企业的意图是要在试用期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