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辉县市高级中学走读生安全责任协议书为了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学生安全的文件精神,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一、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