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1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1999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