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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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为全面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我区拟制定发布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现将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公示如下: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部署,推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6000 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园区及 5 万平方米以上科创小微园区内的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企业

2、。 第三条 自持奖励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入运营楼宇,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 70%以上,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 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 70%以上,给予楼宇投资主体按其自持部分(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区级实际贡献 1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四条 招商奖励(一)对新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江岸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 3 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

3、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在江岸区年纳税总额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的,我区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新引进本条其他类型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 40 万元人民币。(二)对新引进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区级实际贡献 10%,给 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提升奖励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对投入使用五年以上、五年内累计区级实际贡献达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楼

4、宇实施提高光纤通信高带宽模式覆盖率实现 WI-FI 全覆盖、增加或改造楼宇办公区电梯等改造更新项目,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贡献奖励对 2018 年后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3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 2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第七条 服务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高

5、质量完成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工作,经认定给予其每年 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第八条 集聚奖励鼓励打造特色专业商务楼宇及园区。同行业企业入驻率占楼宇内企业数达到 70%以上,属地注册率达到 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 70%以上,楼宇税收规模达 3000 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保持 10%以上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 40 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九条 申报程序奖励资金申报及发放由区楼宇经济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每年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楼宇经济服务局汇总,由区楼宇经济服务局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按照

6、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兑现各申报单位。第十条 附则(一)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楼宇经济专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列奖励类别可同时享受,同一类别下只选择其中一条。(二)与区人民政府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服 务业企 业,不适用本办法。(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的开发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经认定予以政策支持。(四)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

7、办法由江岸区楼宇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清单对比表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参考政策第三条自持奖励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入运营楼宇,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 70%以上,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 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 70%以上, 给予楼宇投资主体按其自持部分(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对区级实际贡献 10%,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018 年 4 月 24 日天津和平区出台的关于印发和平区商务楼宇品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鼓励商务楼宇统一经营管理第(一)款:鼓励楼宇业主自持产权。对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投入运营

8、, 实行只租不售或自持 产权比例达到 80以上,且企业入驻率达到 70%以上的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在 3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建筑面积在 20000 至 30000 平方米的,给 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建筑面积在 10000 至 20000 平方米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条招商奖励对新 引 进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中 央 企 业 、中 国 500 强 企 业 、中 国 民 营 500 强 企 业 、上年 度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50 亿 美 元 的 跨 国 公 司 ,在 江 岸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9、 ,实 缴 注 册资 本 不 低 于 1000 万 美 元 (或 者 等 值 人 民 币 ),管 理 武 汉 市 域 以 外 3 家 以 上 分 支 机 构 (含 子公 司 、分 公 司 )的 投 资 、财 务 、运 营 、营 销 等功 能 性 机 构 ,在 江 岸 区 年 纳 税 总 额 达 到 50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我 区 给 予 楼 宇 运 营 管 理 企 业一 次 性 奖 励 。新 引 进 境 外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功能 性 机 构 的 ,奖 励 50 万 元 人 民 币 ,新 引 进 对本 条 其 他 类 型 企 业 功 能 性 机 构 的 ,奖 励 40万 元

10、人 民 币 。岸政规2018 2 号 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落户奖励第(一)款 对世界 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 营 500 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江岸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 3 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 营、 营销 等功能性机构,且 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 贡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 上,我区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 励。其中,对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一

11、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 4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参考政策第四条招商奖励对新引进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商 贸、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企 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 规模达到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 当年区级实际贡献 10%,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岸政规2018 2 号 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第(一)款 对新引进企业,落户 一年内营业收入规 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产生突出贡献的,自落户

12、当年起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贡献的 50%给予奖励。第五条提升奖励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对投入使用五年以上、五年内累计区级实际贡献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楼宇实施新建立体或地下公共停车场、提高光纤通信高带宽模式覆盖率实现 WI-FI 全覆盖、增加或改造楼宇 办公区电梯等改造更新,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 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2017 年 8 月 17 日郑州市金水区出台的金水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第

13、六章楼宇提质升级第八条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对投入使用五年以上、连续两年区级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实施新建立体或地下公共停车场、提高光纤通信高带宽模式覆盖率实现 WI-FI 全覆盖、增加或改造楼宇办公区电梯等改造更新,投 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照实际投资额 30%的比例对投资主体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六条贡献奖励对 2018 年后楼宇税收规模首次达到3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 2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岸政规2018 2 号

14、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楼宇入驻企业的全口径税收年度首次达 1 亿元的,对商务楼宇运 营平台公司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首次达 5 亿元的, 对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追加 50 万元人民一次性奖励;首次达 10 亿元的,对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追加 100 万元人民一次性奖励。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参考政策第七条服务奖励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高质量完成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工作,经认定给予其每年 3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20

15、18 年 4 月 24 日天津和平区出台的关于印发和平区商务楼宇品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健全楼宇经济公共服务体系第(一)款 优化升级商 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基础信息功能,加强智能化管理,对商务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构建全区楼宇经济发展信息服务体系。 对 不纳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商务楼宇,不得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对高质量完成年度楼宇信息备案、数据 统计上报等工作的商务楼宇,每年给予 3 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八条集聚奖励鼓励打造特色专业商务楼宇及园区。同行业企业入驻率占楼宇内企业数达到 70%以上,属地注册率达到 70%以上, 属地纳税率达到 70%以上,楼宇税收规模

16、达 3000 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保持 10%以上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 40 万元人民币奖励。2017 年 4 月 1 日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出 台 的 关 于 扶 持 楼 宇 经 济 发展 的 四 条 措 施 第 三 条 打 造 服 务 业 特 色 楼 宇 奖 励 第 (一 )款 :对 符合 服 务 业 特 色 化 发 展 导 向 ,且 同 行 入 驻 率 占 楼 宇 内 企 业 数 50%以上 ;税 收 纳 入 我 区 区 级 财 政 收 入 的 企 业 入 驻 面 积 超 过 楼 宇 实 际 使用 面 积 70%。对 商 务 面 积 在 1-3 万 平 方 米 以 内

17、、3-5 万 平 方 米 以内 (含 3 万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含 5 万 )的 服 务 业 特 色 商 务 楼 宇 ,每 年 度 分 别 给 予 楼 宇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15 万 元 、20 万 元 、25 万 元 奖励 。关于研究起草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部署,拓展政府新税源和培育经济增长点,实现存量土地倍增效益,解决楼宇入驻企业办公不注册、办公不纳统、办公不纳税等突出问题,按照对标先进、跨越赶超的要求,重点研究参照天津市和平区、福州市鼓楼区、郑州市金水区等地楼宇经济政策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征

18、集意见、走访楼宇及入驻企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江岸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研究起草工作汇报如下:一、 奖励办法出台背景目前我区楼宇经济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引导手段不多,市、区两级尚未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楼宇经济的发展过程自发成分较大,政府对楼宇经济的引导亟待加强。二是经济贡献率需要提升,部分楼宇企业占用我区楼宇资源,但不在我区注册、纳统、纳税的问题突出,使得楼宇企业落地税收贡献率与楼宇体量不匹配。三是载体建设有待加强,部分商务楼宇档次不高,自持率低,楼层零售散卖居多,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混杂,停车位、电梯、物业等配套管理不足,制约了

19、楼宇经济发展。二、 奖励办法制定原则(一)突出政策竞争。 奖励办法共 10 条,奖励内容共 6条,主要涵盖了楼宇自持奖励、招商奖励、提升奖励、贡献奖励、服务奖励、集聚奖励等方面内容。其中,属于结合我区现有政策,配套进行奖励的有 2 条;属于参照其他地区政策,自行设立的有4 条。(二)把握财政承载。 奖励办法充分征求财政、统计部门意见。除一次性奖励外,与纳税规模相匹配的奖励按照区级财政实得部分 70%控制,确保给予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规模、财政收入不断提升。(三)体现先发优势。 奖励办法在武汉市为率先研究制定。结合市、区现有政策, 奖励办法的出台将形成对楼宇

20、业主、运营管理和入驻企业三大楼宇经济要素完整的政策引导与财政扶持,将有效推动楼宇经济提档升级和聚集发展。(四)强调服务叠加。 奖励办法突出了政府组织引导和服务协调作用,对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完善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服务等工作。三、 奖励办法基本内容目前拟定的奖励办法共有十条内容。第一、第二条为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政策奖励的适用对象。第三至第八条主要为自持奖励、招商奖励、提升奖励、贡献奖励、服务奖励、集聚奖励等六大奖励内容,引导鼓励楼宇投资主体和运营平台公司打造高质量商务楼宇、改造提升现有商务楼宇、服务全区经济发展,相关奖励标准参照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天津市和平区、郑州市金水区、福州市鼓楼区等现有政策制定。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牵头部门、申报程序、兑现路径。四、相关工作建议为引导楼宇经济品质化、规模化和特色化发展,建议尽快审议出台奖励办法。区楼宇经济服务局2018 年 8 月 23 日分送:区委常委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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