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机分厂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试运行)1、 DCS系统所有动态设备均应设置状态报警,所有的工艺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电流等)均应设置上下限报警(含上限、上上限、下限、下下限),报警级别分为一、二级,原则上一级报警必须设定上上限及下下限(特殊工艺点无法设全报警,需书面报工艺厂长审批同意),报警值由工段长根据满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原则预设,并上报分厂技术组和工艺厂长审核、审批。工段必须建立报警台账(附表一),工艺组不定期抽查并进行考核。2、 根据生产情况允许适度调整报警值,但必须详细记录(附表二),调整后的报警范围仍必须满足“不影响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要求。3、 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超标报警,中控人员应及时调整工艺恢复常态并记录(附表三),同时报警信号应及时消除,违规按每超时5分钟50元处罚;一月内违规3次,扣罚工段长50元/次。4、 因设备维护或短时停车(如切换混合机等)等原因短时造成工艺波动的,可不调整报警值,但应在调整表格中说明原因。系统停车时间长,部分工艺报警或设备状态报警允许消除,但开车后